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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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8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2/15 16:13:14      

各学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30号)文件精神,现为我校无医疗保障的同学办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项如下:

一、办理对象

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即不能享受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的我校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地的在校学生。

二、参保原则和范围

参保原则:自愿参保。

三、缴费及享受时间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80元。

缴费方式:每月2418:00市中心统一生成缴费月报,并通过参保人填报的参保人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进行扣款。为避免有的银行不能0余额扣款,建议在缴费标准基础上多存10元。

享受时间:201811日至1231日。

四、医疗待遇及报销范围

门(急)诊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五、就医结算

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手册,需要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现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可做为所有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不用选择。儿童医院、儿研所做为所有学生儿童的定点医院,不用选择。

19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六、参保方法

(一)新参保人应提供:

1.《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一份;

2.参保人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放在《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后面;非京籍大学生可用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替户口本复印件)。

(二)曾经参保者续保应提供: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条码页或社保卡复印件。

七、相关查询与咨询

有关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网站或拨打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网:http://www.hdlsj.gov.cn/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局:http://bjrbj.gov.cn/

海淀区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免费咨询热线:12333

八、工作要求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能够在201811日按时享受医疗待遇,请各学院于20171220日(星期三)前上报《附件1: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附件22018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新参保信息汇总表》、《附件32018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续保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及有关材料。

 

 

附件1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附件22018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新参保信息汇总表

附件32018年“北京市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续保信息汇总表

 

研究生工作处 

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