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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6/1/6 10:56: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是指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3)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学费补偿金额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学费补偿金额:

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本科生留降级及研究生延期毕业年限的学费,不属于学费补偿范围。  

第七条 补偿金额以在校最终学历学习阶段所需缴纳的学费和所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为参照。

第八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学费补偿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费补偿工作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每年62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至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学院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财务部门对毕业生本人实际交纳的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查。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在每年6月底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名单后,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同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分别做出补偿学费学生名单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给财务处。

7)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费补偿名单进行补偿。

对于补偿学费学生,财务处在扣除学生所欠学费后,将余下的补偿金划入学生提供的学费补偿账户。

第十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费补偿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建立、维护和管理学费补偿学生信息档案;宣传国家学费补偿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国家学费补偿金的收入、支出及账目核算;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的利息垫付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各学院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安排下开展学费补偿工作。

第五章 学费补偿毕业生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须在6月底前将《在职在岗调查表》书面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获得学费补偿。

第十五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我校学费补偿毕业生,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费代偿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我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的提前离岗的贷款代偿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费补偿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