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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1/1 11:5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还应符合我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名单要向本院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提交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我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的处理。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