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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8 10:5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工作,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录取,中央财政给予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学生生活费资助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二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及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和期限:

    (一)资助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具体金额按当年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三章  学费资助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管理

 

第五条  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初自愿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并在每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对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避免“先交后退”的做法(即高校先收取应资助的学费,待接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再退还受助学生),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各学院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和引导,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